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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因押金纠纷放水泄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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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0:04:31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小李与房东老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小李支付了2000元押金。2021年4月,小李提前退租,向老周索要押金。老周以小李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21年5月,小李搬家后,把厨房里的弯管水龙头打开,并将水龙头出水口调向靠墙一侧,导致部分水从水盆外流至地面。因之前房间内出现蟑螂,小李一直将室内地漏封堵,水流到地面后无法排出,直到第二天傍晚被人发现,造成室内积水,地板、踢脚线、房门、墙面被淹泡损坏,同时积水渗到楼下居民家,造成该户微波炉、墙面、橱柜等损坏。经鉴定,受损物品总价值1.7万余元。几天后,小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诉机关依法起诉至槐荫区法院。案发后,小李赔偿楼下居民2500元获谅解,提存赔偿保证金3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押金是否退还引发的矛盾,双方本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端,但小李对房东不退押金的行为不满,打开水龙头放任自流造成室内被淹并渗到楼下的损害后果,实属不该。小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放水的事实,虽辩解放水动机及对评估价值有异议,但具有悔罪表现,现已认识到错误且在案发后提存了3万元并愿意以此全部赔偿,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其对所在社区并无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小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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