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名义借款人通常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未参与合同订立且未被披露的,名义借款人需独立承担还款责任。例如,四川省高院在(2020)川民申310号案中明确,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且无法证明出借人知悉委托关系的,应由名义借款人担责。
例外情形: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
若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且名义借款人仅为代理人,则实际借款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例如,辽宁省高院(2019)辽民申645号案中,五方协议明确载明实际用款人,法院认定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故判决实际借款人担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