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遭遇房东卖房并要求提前搬离时,租客可运用以下法律规则守住居住权。
一、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变更,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租客需立即向新房主出示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剩余租期需明确),并同步向住建部门办理租赁备案(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023年广州天河区案例显示,完成备案的租客100%成功维持原租约。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租客有购买意向,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在房东出售前15日内书面提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重点保存快递单据及微信沟通记录,房东隐瞒交易信息的,最高可索赔差价损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三、拒绝暴力清退
如遭遇断水断电、换锁等逼迁行为,立即拨打110并固定证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租客搬离可处10日拘留;若造成财物损失,可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紧急提示:立即检查租赁合同是否标注“若卖房需提前30日通知租客”(《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未约定或遭遇夺房时,可持租赁合同原件及租金转账记录,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新房主在诉讼期间不得清退租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