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促销后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俗称“砍单”)已成消费痛点。本文结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析维权核心要点。
一、电子合同成立即具强制力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商家不得以“缺货”“标错价”为由毁约。2023年苏州中院判例明确:某店铺以“系统故障”取消298元抢购的空调订单,被判强制发货。
二、三类证据锁定商家违约
1.网页快照:立即对商品详情页、订单页公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防止商家篡改“库存”等条款。
2.沟通记录:留存客服承诺“肯定发货”的聊天记录,可作索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四条)。
三、索赔金额计算规则
1.基础赔偿:要求商家退还已付款并赔偿商品差价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2.惩罚性赔偿:若证明商家故意通过“砍单”清库存,可主张500元最低赔偿金(参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