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强制其到庭”是指人民法院派法警采用强制手段,将证人带至法庭。
但是有两种情况不能采取强制到庭的措施:
一是证人有正当理由,如生病不能出庭,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等等。
二是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是由于其身份,不宜对其强制到庭,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本规定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只是规定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其强制到庭。
规定的配偶是指与被告人有夫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的同居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包括依法确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