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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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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09:45:54

黄荣荣

黄荣荣 律师

北京市中盾(沈阳)律师事务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增长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贸易为跨国交易提供了强大推动力的同时,依赖争议解决手段保障国际贸易的稳定秩序。作为争议解决主流方式的仲裁具有高效性、秘密性、专业性、全球可执行性等特点,是贸易主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条款的优先选择。

 

   “一裁终局”是当前众多仲裁机构的仲裁基本原则,但是在交易成本极高、争议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贸易仲裁领域,这一基本原则以追求高效为目的的“一裁终局”特性对实体公正的要求增加难度,从而增加交易风险。国际贸易通常因交易体量大、争议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考验交易方,因此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不能只看到仲裁的便利性,而忽略因仲裁高效带来结果不公的不可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