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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单位要求亲笔签下的担保合同,职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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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09:38:46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日,烟台某公司(合同甲方)与荆某全(合同乙方)、王某凤、祁某东、王某飞、宋某(合同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有如下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饲料,乙方从甲方处赊购的,乙方应在90日内将赊欠款支付完毕,在此期限内付款从赊欠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甲方支付利息,如未按规定期限还款,除应支付欠款本金和利息外,甲方支付违约金(所欠货款的1%乘以欠款的月时间);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协议书落款处烟台某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被告荆某全在乙方处签字,其他四被告在丙方处签字,其中王某凤承诺在70万元内为荆某全所欠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祁某东、王某飞、宋某承诺在50万元内为荆某全所欠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自每笔饲料款到期之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烟台某公司向被告荆某全供饲料,2023年5月18日,荆某全在《客户欠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欠烟台某公司货款699447.28元。因该款一直未还,烟台某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一、法院判令被告荆某全支付货款699447.28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二、判令王某凤、祁某东、宋某、王某飞对荆某全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合作协议书》的上述签订情况及荆某全在《客户欠款确认书》上签字但未付款的情况属实,同时查明,王某飞、宋某在签署《合作协议书》时系烟台某公司的职工。2023年9月28日,王某飞以自己的工资和猪肉款共51566.70元替荆某全偿还了部分欠款本金。庭审中王某飞、宋某提出,自己是在履职过程中按照所在单位烟台某公司的要求在《合作协议书》中签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王某飞、宋某签订《合作协议书》时系烟台某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人在烟台某公司的管理之下,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承诺担保的行为无效,二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其他被告依法承担责任,而驳回了烟台某公司对王某飞和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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