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海南省海口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家长龙某,因在学生管理理念上与班主任产生分歧,便开始在班级群内对班主任冷嘲热讽,还毫无根据地指责、诬陷班主任殴打自己的孩子。不仅如此,龙某还不满足于在班级群内的言行,为扩大影响,在抖音、今日头条以及微信朋友圈等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相关不实内容。这些不实言论在学校家长群体以及网络上广泛传播,对班主任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班主任在学校的工作开展以及个人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干扰。
班主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毅然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条款,认定龙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班主任胜诉。然而,龙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选择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准确无误,遂于2025年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2月15日,由于龙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琼山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其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法律的威严和强制力下,龙某最终在开学日,按照法院要求,在班级群内和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此前不实言论对班主任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为防止不实内容继续在网络上传播,龙某还注销了其抖音和今日头条账号。
案例分析
一、侵权行为认定
行为构成:龙某自2023年5月起,在班级群内冷嘲热讽、指责诬陷班主任殴打孩子,并在抖音、今日头条、微信朋友圈等多平台发布不实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龙某无事实依据指责班主任殴打孩子,属于诽谤行为,降低了班主任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主观过错:龙某基于与班主任在学生管理理念上的分歧实施上述行为,存在故意诋毁班主任名誉的主观故意,满足侵权责任中关于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
二、司法程序分析
一审判决:班主任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认定龙某侵权,判决班主任胜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全面审查了班主任提交的龙某侵权言论的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正确判断。
二审维持:龙某上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无瑕疵,所以二审维持原判,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三、执行阶段分析
强制传唤:2025年2月15日,龙某被强制传唤至琼山法院执行局。当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时,法院可依职权采取强制传唤等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这是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方权益的必要手段。
责任承担:龙某在班级群和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侵权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且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注销抖音和今日头条账号,避免了不实信息的进一步传播,最大程度降低对班主任名誉的损害。
相关法条
家长网络暴力班主任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龙某在班级群及网络平台发布不实内容,属于诽谤行为,降低了班主任的社会评价,侵犯了班主任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龙某行为虽未达治安处罚程度,但如情节更严重可能适用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若龙某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如导致班主任精神失常等,可能触犯此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