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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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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0:37:48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必须是以下四类案件:

  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主要是针对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由于交通不发达,给办理案件带来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而规定的。

  (1)必须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2)即使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延长期限,而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主要是针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民愤极大而又不易侦破的集团作案的案件而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由于集团作案涉及人员众多,作案人之间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对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主要是针对现在交通发达的情况下,流窜作案犯罪增多而侦破比较困难而增加规定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作案地点不固定,给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所以,对此类案件,也规定了可以延长二个月。其中“重大复杂”是流窜作案案件的必要限定条件,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依照本条规定延长办案期限。

  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是指犯罪涉及多个省区,取证人员众多,取证地区范围大,甚至要到境外取证的案件。这种案件往往调查取证工作要跑遍多个省区,路途上将占用大量时间,因此,本条规定对这类案件也可延长办案期限。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是因为犯罪涉及面广,造成取证困难,不是所有取证困难的案件都可按本条延长办案期限。

  第二,必须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该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上述四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才能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机关随意延长侦查羁押措施,法律对再次延长羁押期限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是指公安机关、省级以下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对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审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可以延长二个月。经过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侦查羁押期限才能再延长二个月,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延长二个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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