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1.户籍为核心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村,即仍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因此,外嫁女在原村仍享有土地承包权,且该权利不因居住状态改变而丧失。
3.居住状态不影响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均有权获得补偿。村委会以“不在本村长期居住”为由拒绝补偿,违反法律精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