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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一定要公司批准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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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6:57:08

李亚辉

李亚辉 律师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现代劳动关系中,事假是劳动者处理个人紧急事务的重要保障,但请假审批权与员工权益的平衡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探讨“请事假是否必须经公司批准”的核心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

  一、法律对事假的规定:企业自主权与合理性的博弈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对事假的具体天数、审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规则制定权赋予用人单位,要求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例如:

  审批权归属: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事假,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可能构成旷工。

  事假待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工资扣除公式通常为“(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

  制度约束:企业可设定事假天数上限(如一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要求超5天的事假提前申请。

  法律空白下的合理性审查:尽管企业拥有自主权,但法院在裁判中强调,规章制度需符合合理性原则。例如,北京二中院曾判决支持一名因家庭重大变故(至亲患病、妻子分娩)连休37天事假的员工,认为公司的拒绝行为忽视人伦需求,违反合理性,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审批权的边界:合理事由与紧急情况的考量

  合理事由的认定:

  必要性:员工需证明请假事由的紧迫性与不可替代性,如直系亲属重病需陪护、本人处理重大法律事务等。

  程序合规:员工应按公司制度提前申请(如超5天提前一周报备),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旷工。

  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若员工因突发紧急事件(如家人突发疾病)无法提前申请,用人单位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事后补办手续。机械拒绝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管理权”。

  三、劳动者的权利救济与企业的合规建议

  劳动者维权途径: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事假申请,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被开除);注意保留请假证据(如书面申请、沟通记录),以证明请假事由的正当性。

  企业的合规方向:事假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避免“单方霸王条款”;明确合理事由的范围、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减少争议;在保障运营的前提下,对特殊事由(如家庭重大变故)适当放宽限制,提升员工归属感。

  四、典型案例启示:司法对“合理性”的倾斜

  在“北京员工连休37天事假被开除案”中,法院指出:

  员工请假事由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不可替代性;

  公司未考虑特殊情况,机械适用制度构成权利滥用;

  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结语

  事假审批权的核心在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用人单位虽有权制定规则,但需兼顾人性化需求;劳动者则需遵守程序并证明事由正当。未来,通过立法明确事假的基本标准(如最低保障天数、紧急事由范围),或可进一步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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