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优先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服务规划编制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和本地区公共服务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规划。
第十三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包括: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提供;
(二)法治宣传教育;
(三)通过网络、热线、现场咨询等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务;
(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业务进展查询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
(六)人民调解服务;
(七)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第十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调整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相应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和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实用、交通方便、临街落地、标识统一等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智能服务等设施。
第十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管理,通过优化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功能,加强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智能精准、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网络平台,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提供适应本地需求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室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集中开展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等。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第十九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运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便捷、专业等优势,推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矛盾纠纷化解等实体平台的对接,通过建立分中心、派驻进驻等方式集中办公,提供集中服务,推动工作融合,实现部门协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一体化管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其他公共服务热线衔接联动。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以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或者法治资源教室,每个村(居)设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推动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对外开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重大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鼓励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建立快速通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及时、便捷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市场、楼宇等区域、场所,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人等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区域建立具有完整法律服务业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通过整合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与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针对合规审查、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省推动建立境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为在境外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健全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为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在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参与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引用法条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