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暂时关闭其获取相关公共数据的权限;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对其终止开放相关公共数据:
(一)超出授权范围开发利用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相关承诺使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情况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治理、共享、回流、开放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三)违反规定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经建立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进行整合;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第七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江苏省数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