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本省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为数据汇聚处理、流通交易、开发利用以及安全治理等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数据基础设施,探索建设数联网,推进数据流通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推动建立可信数据空间,为数据共享、开放、交易提供安全可靠环境。
省数据、通信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应当优化算力布局,推进全省算力网建设,加强省内算力协同,推动算力与数据、算法一体化应用,促进算力与绿色电力融合,统筹推进算力发展与安全保障。
第六十七条省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有关部门加强本省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数据相关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依法制定数据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六十八条本省加强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建立数据领域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创新完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机制,增强数字人才有效供给。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数据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数据认知和应用水平,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数据领域相关公益宣传。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数据相关规划制定实施、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重大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推动整改落实,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推广,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激励。
第七十二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的创新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在制度机制、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
第七十三条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合作和区域联动,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相关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本省建立健全数据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效化解数据处理、流通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
引用法条
江苏省数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