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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数据条例关于数据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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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0:05:42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六十一条本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本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建立健全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风险评估和报送机制,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六十三条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数据处理全流程安全防护,实行重要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保障数据安全。

  第六十四条省网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全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相关监督管理。

  网信部门应当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开展指导监督,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出境活动。

  第六十五条鼓励开展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隐私保护计算等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安全产品研发,加快培育数据安全骨干企业,构建良好数据安全产业生态。

  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数据安全相关服务。支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引用法条

江苏省数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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