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加快应用场景布局,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和指引、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建设典型数据应用场景,推进数据应用创新。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资金扶持、产学研用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个人、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数据;采取发布典型案例、鼓励合作开发等措施,引导数据在不同领域融合应用,发挥数据的创新引擎作用。
第五十二条鼓励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应用数据,构建数据驱动的企业管理新模式。
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开放、集聚数据资源,创新数据开放应用模式。
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据共享,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创新,推动解决人工智能重大应用和产业化问题,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与规范监管,提升人工智能发展质量和水平。
支持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训练。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在制造业等工业领域的发展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网络化联接,推进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发挥制造业数据资源优势,提高制造业数据治理能力和供给水平,推动构建制造业等工业领域基础数据库和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匹配的特色高价值数据集,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领域的应用,推动建设以数据和模型为支撑的数智化场景,提升农业农村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数字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推动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等领域数字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服务业品质和效益;推进数据在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建筑业数字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科技领域数据汇聚整合和共享开放水平,推动数据支撑和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通过数智融合等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挖掘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就业、体育、文化旅游、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数据资源价值,推动公共服务数字化、普惠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整合数据资源,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提高民生领域数字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省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据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高效集成办理。
引导和鼓励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社会化应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本省加强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推动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协同体系,有效提高政府运行服务效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数字化履职能力,发挥数据在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中的支撑作用。
引用法条
江苏省数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