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数据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培育发展数据汇聚处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关产业,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国家数据战略有关要求,统筹协调推进数据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同推进数据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数据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优化数据产业布局,推进数据产业发展载体建设,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化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组建数据产业联盟、建立协同发展平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等,因地制宜发展数据产业。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数据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推进数据领域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
鼓励、支持数据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建设国家和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促进数字技术创新与数据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本省培育数据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质量评估、资产评估、风险评估、人才培训、争议仲裁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数据企业认定机制,明确认定标准、程序,引导、支持数据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个人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据企业,创新数据业务与商业模式,提供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数据业务,创设数据企业或者数据业务内部机构,提升数据业务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数据、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在专项资金、投资融资、招商引资等方面对数据产业发展给予支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相关基金,引导、支持数据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数据产业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向数据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数据产业相关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引用法条
江苏省数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