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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数据条例关于数据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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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2 17:17:32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本省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个人、组织对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

  个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包括对数据进行清洗、变换、归集、标注、训练、分析等,以及持有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

  个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以及通过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经营权益,可以对其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本省实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鼓励探索企业等经营主体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

  第十二条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者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前提下收集、产生的数据,享有持有、使用和经营权益。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托方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均不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个人、组织对数据财产性权益进行约定和分配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数据来源者有权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

  第十四条省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数据产权登记管理。

  鼓励个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登记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个人、组织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调查评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理措施,严格依法使用。

  第十七条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

  (二)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自身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

  (三)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引用法条

江苏省数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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