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槐法案例丨多车事故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各方责任该如何承担?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1日21:15
山东
2人
反馈标题有误导性
以案说“典”槐法案例【2025】54
三车相撞致人损害,一车未投保交强险,可否先由他车交强险予以赔偿?案涉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本期以案说“典”,一起看槐荫法院权晶法官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2024年5月,周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与赵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及孙某载乘田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田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于当日住院治疗。周某驾驶的汽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田某申请对伤情进行了鉴定,花费鉴定费78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田某将周某、A保险公司和赵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4.6万元,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周某、赵某按比例承担。被告周某辩称,一切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员双证无免责事项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辩称,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赵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田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在本次事故中周某负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负担3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田某要求周某、赵某依法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周某、赵某均负事故责任,现原告田某要求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田某的损失应当先由A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周某、赵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其中由周某负担的部分,应当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负担。经核算认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66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田某鉴定费546元;赵某支付田某鉴定费234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