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因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频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对其合法性认定存在严格限制。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厘清制度边界与法律后果。
一、末位淘汰制度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末位淘汰仅以排名靠后为由解雇员工,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18号指导案例明确:劳动者考核居末位≠不胜任工作,企业据此解雇属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二、合法绩效考核与非法末位淘汰的区分
合法考核前提
企业需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并提供培训或调岗机会。例如,上海某销售公司对连续两季度未达标员工进行销售技能培训后仍无法改进的,法院支持合法解除合同。
非法淘汰特征
仅以排名末位直接解除合同、未设置改进过渡期、未履行民主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属违法。北京某科技公司因末位淘汰10名员工,被判支付赔偿金合计82万元。
三、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修订考核制度
删除“末位淘汰”表述,转化为“绩效改进计划”,设置3—6个月培训期;
设置合法解除条件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培训/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
完善民主程序
考核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向员工公示签字。
四、劳动者维权路径
保留考核结果通知书、工资流水等证据;
遭遇违法解除时,通过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2N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对企业未履行培训义务的,可以主张解除行为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末位淘汰制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企业应将考核重心转向绩效改进而非简单淘汰。劳动者亦需关注考核程序合法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推动构建合法合规的用工环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