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网友咨询:
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由谁负担?
律师解答: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其费用按照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承担。如果是用人单位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那么相应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表示同意,费用则由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承担。
律师补充: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的;工伤职工将定期待遇进行了一次性结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自然死亡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的。职工拒绝治疗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