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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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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4:34:56

柳亚龙

柳亚龙 律师

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

  课间嬉闹追逐摔倒各方因赔偿争执不下

  时年9岁的梁林(化名)和崔明(化名)均就读于河北保定某小学三年级。该学校是全托寄宿制学校。

  2022年3月10日19时左右,梁林和崔明等七名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玩游戏,崔明追逐梁林,梁林在奔跑中不慎摔倒在地,崔明来不及躲闪,顺势趴在了已经倒地的梁林身上,梁林脸部触地,门牙磕掉一块,额面部擦伤。一起玩游戏的田东(化名)上前扶起倒地受伤的梁林,并随即报告了班主任任老师。任老师立即查看了梁林同学的伤情,向同学们了解情况,查看了操场监控,并及时联系了涉事学生家长。

  3月10日当晚,梁林父母带梁林到某口腔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梁林为外伤性牙冠折断,梁林家长自行支付了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放射性检查和牙冠树脂修复,共计花费医疗费920元。

  之后,梁林家长就梁林所受伤害进行了鉴定。据某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被鉴定人梁林右左上中切牙近中切角冠折不构成伤残等级;其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牙冠修补费用一般以实际发生为准,鉴于其为未成年人,其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实际治疗方法而定。梁林家长为此共计花费鉴定费4280元。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崔明同学家长,希望其配合医治受伤的梁林同学,但双方家长多次协商未果。

  梁林将学校、崔明一家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951元。

  关于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且未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5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梁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6470.5元,驳回原告梁明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为了预防和解决校园侵权纠纷,教育机构应切实构建好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校园侵权纠纷案件中,教育机构要证明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供证据是关键。学校应在各个场地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视听资料;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竭尽全力守护学生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学习。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及时救助、积极通知家长等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也就是说,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

  此外,校园事故发生后,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有责任。法律规定学校仅需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失职固然应当担责,但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当注重在平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在校遵守安全纪律、远离危险区域,督促其加强个人保护、增强安全意识。

  本案中,学校为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不仅及时赔偿了伤者的损失,也为学校减轻了负担,在校园安全事故处置方面实施了有益探索。学校和家长都应树立安全意识,为学生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教育孩子在和同学相处、嬉戏中注意安全。只有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才能创建更安全、更文明、更向上的校园环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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