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即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使传唤、拘传超过了法定最长时限,即超过了12小时或24小时,从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二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侦查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由于传唤、拘传的时间紧,往往在讯问时采取连续审讯,甚至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和日常生活需求的现象,比如不允许吃饭,不让犯罪嫌疑人上厕所等,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这样做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拘传具有强制性,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能随意使用。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传,一般要具有犯罪嫌疑人经传唤拒不接受的情况,才能强制其到案。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讯问的,不得采用拘传的手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