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十九条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引用法条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