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经依法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其行政职权。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委托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权的条件;
(二)行政机关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委托,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等内容;
(四)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五)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指导、监督。
引用法条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