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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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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0:57:22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田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双方于2024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资等问题存在争议,田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查后裁决:甲公司向田某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225元,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甲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其不应支付工资差额,故以田某为被告,诉至槐荫区法院。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前,田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一、甲公司向田某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225元;二、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甲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驳回甲公司的起诉。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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