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朱某某从公司离职后,有3900元的工资未结清多次催要未果,朱某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公司应当支付朱某某工资3900元。因某公司未履行,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某提出追加某公司股东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执行案件。被告张某、王某为某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张某认缴2970万元,王某认缴3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0年5月11日,截止日前,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实际出资。朱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二被告为案件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朱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张某、王某辩称,某公司当前完全具备偿付3900元工资的经济能力。只要朱某某把拆坏的机器给修复好,某公司将立即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而且张某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因此张某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经核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执行团队又发现了该公司部分机械设备,执行团队在2024年12月1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财产一宗。
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本案中,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5月11日,张某、王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朱某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某提出追加某公司股东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暂时终结,并未穷尽执行措施,且之后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有财产,朱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对朱某某的诉求法院不予认可。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