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万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生育长子孙甲,2021年生育次子孙乙。2022年10月,法院受理万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万某于2023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于2023年12月判决准许万某与孙某离婚,婚生子孙甲、孙乙由原告万某直接抚养,并就抚养费和探望事宜作出判决。现孙甲、孙乙跟随万某生活。万某自述其目前无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靠父母的帮助和借贷生活,母亲已年迈并身患重病,需要其在身边尽赡养义务,其自身身体也出现问题,已无抚养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孙甲、孙乙由孙某直接抚养。孙某自述其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现在其所从事行业行情不好,工资发放延迟两三个月,离婚后仅有一套婚前买的公寓,银行已在拍卖,且其患有糖尿病及并发症,也无力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万某与孙某离婚时,法院判决婚生子孙甲和孙乙由万某直接抚养,但孙某对二婚生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万某经医院诊断患有心包积液等疾病,现无工作、无收入,其原来还可以靠其母亲协助抚养孩子,但现在其母亲亦患病不仅难以再帮助其抚养子女反而需要其进行赡养照顾,故万某继续同时抚养两个婚生子确有困难,且因其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也有导致两名子女不能得到良好抚育照顾的可能。孙某作为孙甲和孙乙的父亲,有较为固定的收入,此时更应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尽到对子女抚养的义务。综合分析万某与孙某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和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方面考虑,法院确定长子孙甲变更由孙某直接抚养,孙乙继续由原告万某直接抚养为宜。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孙甲变更由孙某直接抚养,孙乙由万某直接抚养,在孙甲年满18周岁前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万某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将孙甲从孙某处接走探望至该日下午6点前将孙甲送回孙某处;孙某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点将孙乙从万某处接走探望至该日下午6点前将孙乙送回万某处。现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