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
(三)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调查和统计;
(二)负责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等工作;
(三)负责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情况记录,以及参保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依法成立的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掌握、分析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对失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本人告知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接受职工查询和监督。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免费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管理和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定期依法公布失业保险相关信息。
引用法条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