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抗辩,以下是常见的抗辩要点及策略:
一、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抗辩
1.商标不近似或不相同
-主张被控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文字、图形、发音、含义或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提供市场调查、消费者证言等证据,证明两者在市场上的实际区分度。
2.商品/服务类别不相关
-证明双方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不同(如原告注册的是服装类,被告使用在电子产品上),且不存在跨类混淆的可能性。
3.非商标性使用
-抗辩标识的使用是描述性、装饰性或功能性用途,而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例如:说明产品成分、用途或技术特征)。
-例如:使用“苹果”描述水果口味,而非作为品牌标识。
二、正当使用抗辩
1.描述性合理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
-对商标中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如“绿茶”“轻便”)进行善意、非商标性的使用,且未突出显示。
-需证明使用目的是描述自身商品特征,而非攀附他人商誉。
2.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
-为说明商品用途、兼容性或服务对象而必要使用他人商标(如“适用于iPhone的充电器”)。
-需满足:使用必要、未暗示关联、未淡化商标。
三、权利瑕疵抗辩
1.原告商标无效
-主张原告商标因以下原因应被撤销或无效:
-缺乏显著性(如通用名称、直接描述性词汇);
-注册时存在欺骗、恶意抢注或违反公序良俗;
-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可申请“撤三”程序)。
2.原告商标权已终止
-原告商标因未续展、被撤销或放弃等原因已失效。
四、在先权利抗辩
1.在先使用抗辩
-在原告商标注册前,已善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力(部分国家/地区允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2.其他在先权利
-主张享有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且使用行为基于该权利。
五、不承担责任的抗辩
1.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权用尽)
-被控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如从权利人处购买正品后转售),且未改变商品原状。
-注意:部分国家不认可平行进口或要求附加标识。
2.无主观过错
-证明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知晓侵权(如通过合同约定供货商保证不侵权),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审查商标授权文件)。
六、程序性抗辩
1.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并非商标权人或合法被许可人,或未取得独占许可起诉权。
2.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侵权诉讼时效(例如中国为3年)。
3.滥用商标权
-原告恶意诉讼(如通过“商标蟑螂”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主张反赔。
七、其他抗辩策略
1.默许或懈怠(Laches)
-原告长期默许被告使用商标,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被告产生信赖利益(需结合具体司法实践)。
2.公共利益或言论自由
-在parody(戏仿)、评论、新闻报道等非商业性场景中使用商标,可能受言论自由保护。
关键行动建议
1.证据收集
-商标使用时间、范围、销售记录、消费者认知证据;
-原告商标的注册瑕疵证据(如通用性、未使用证据);
-自身使用行为的正当性证据(如描述性说明、指示必要性)。
2.法律咨询
-商标侵权案件高度依赖个案事实,需结合司法管辖地的具体法律(如中国《商标法》、美国《兰哈姆法》、欧盟商标条例等)制定策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