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判刑的金额标准如下:
-一般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特殊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如上海的数额标准为2000元以上;湖北一般地区为2000元,贫困山区为1000元。
-特殊情形下降低标准: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此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金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会被判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