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关于提名和评审规定

#综合咨询

1000浏览

2025-03-01 17:07:41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

  (一)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十三条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等内容;经公示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五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组织,不再被提名为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初评,提出专业初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专业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建议人选或者组织,以及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记名表决通过;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记名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专业初评、综合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或者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人选以及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引用法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