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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关于奖项设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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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17:07:25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科技进步奖;

  (四)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120项。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技能创新性突出,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

  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引用法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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