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逮捕人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手续凭证,这就是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其次,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经出示逮捕证后,不配合甚至抗拒逮捕的人,执行逮捕的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与拘留不同的是,拘留后送看守所的时限为24小时以内,逮捕后则必须毫不迟延地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外,一律应当通知家属。
“无法通知”主要指被逮捕人家属地址不明,或者被逮捕人无家属等。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刑事案件一般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侦查,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经被拘留一定时间,相当部分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一律通知其家属,一般也不会发生妨碍侦查的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