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6岁的晓雯辍学后,一直靠自己的能力打工挣钱。2023年5月,晓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直播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晓雯的网络直播提供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晓雯利用自身外貌条件和演艺天赋进行网络直播,收取虚拟礼物后按比例分成。
协议签订后,传媒公司向晓雯支付签约费1万元,晓雯开始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网络直播。直播8天后,由于家人的强烈反对,晓雯便暂停了网络直播。
经多次沟通无果,传媒公司于2023年8月将晓雯诉至法院,要求晓雯返还1万元签约费,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诉讼中,晓雯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传媒公司主动将违约金数额降至5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晓雯辍学后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生活开支,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但协议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远远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传媒公司主动将违约金降至5万元,但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案情况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在传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3万元,判决晓雯返还1万元签约费,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
三、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受合同正义原则的规制。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导致二者相差悬殊,则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案情况,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违约金数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