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日结工资的方式即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可见在劳动关系中,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只是法律的最低要求,而以周、日、小时作为周期结算工资,都是合法的,因此,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对于当事人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无影响。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三个构成要件,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还有很多用工主体是挂靠经营的关系,挂靠人招录的人员与被挂靠人之间通常是不存在用工关系的。
总而言之,要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虽千变万化,也是这一定之规,那就是紧紧围绕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上述三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引用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