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车辆全损争议:维修费加残值超实际价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超额部分!
本案中,方某的车辆因事故受损,经评估机构鉴定,车辆损失为198689元,修复前价值为270500元。保险公司主张按照车辆修复前价值即我们常说的全损减去残值后的差额进行赔偿,但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以车辆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而非单纯依据车辆的修复前价值或残值。本案中,车辆损失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为198689元,该金额应作为理赔的基础。
车辆损失的认定应以实际修复费用为标准,而非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残值。方某的车辆损失经评估为198689元,且方某已实际支付该费用进行修复,该损失客观存在且合理。保险公司主张的“修复前价值减去残值”的计算方式,忽略了车辆实际修复的必要性和费用,不符合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法院采信评估结论,支持方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98689元维修费的请求,是基于以下理由: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方某的车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
车辆损失的认定应以实际修复费用为准,而非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残值。
方某已实际修复车辆,且修复费用未超出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义务。
同类型的案例在甘肃高院也是有所体现,具体案件案号为:
一审: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1940号
二审: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7民终94号
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1626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