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6月,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四个月后,店铺正式营业。经营过程中,杨某负责整个店铺运营、咖啡出品;陈某负责花艺及财务;罗某未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前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对咖啡机的购买提过意见,并在三人店铺经营微信群中回复过陈某披露的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等。
2022年12月底,杨某与罗某发生矛盾,杨某退出店铺微信群聊。2023年6月,店铺结业。杨某将罗某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并承担债务,并要求店铺支付其工资。
罗某辩称,三人之间没有明确是合伙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罗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管理,仅在前期对店铺装修和陈某发布的店铺财务报表发表过意见,因此不能认定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法院审理: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关于杨某、陈某与罗某三人是否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三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资并进行租赁商铺、装修及采购物料等运营事务。从三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罗某虽然未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事务,但前期有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并对陈某披露的支出状况回复“收到”。因此,三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关于杨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三人对于是否支付杨某以及陈某工资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