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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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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3:52:22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一、学理上存在观点认为违法减资情形下减资无效,法国、日本也分别赋予债权人减资停止请求权和减资无效诉权,前者属事前防御,后者属事后救济;我国台湾地区则认为,保护债权人程序之履行,非减资的生效要件,而仅系对抗要件,即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并不影响减资效力,但公司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在公司原有资本范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见陆晓燕、毛云彪、肖俊杰:《不当减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践中也基本采纳第二种观点,即公司减资不以通知债权人为生效要件,减资决议作出时即生效,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即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因此程序瑕疵不导致决议无效。

  二、主流观点认可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有效,但该减资影响公司当下或预期偿债能力,损害未受通知债权人的利益,故该次减资对该特定债权人应不发生效力。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了不同路径认定违法减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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