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3月,邓某入职A单位,成为其正式在编人员。2023年10月,邓某因个人原因,向A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获得单位领导签字批准。但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A单位提出,要求邓某个人承担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此前邓某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已从其工资中扣除。
为尽快完成离职,邓某于2023年11月重新提交了包含妥协条款的《辞职申请》,承诺由其个人承担办理离职手续产生的社保、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等全部费用,并自愿向单位缴纳8万元用于结算以上费用。2023年12月,邓某向单位缴纳8万元费用后,A单位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邓某认为A单位的行为违法,在仲裁未受理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辞职申请》中做出的费用自担承诺无效,并要求A单位返还8万元费用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辞职申请中的社保费用自担承诺是否有效,A单位应否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应用人单位要求,邓某签署了相关承诺,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邓某在《辞职申请》中的承诺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A单位占用邓某8万元资金,邓某要求A单位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在辞职申请中承担社保、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承诺无效,责令A单位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相应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