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法律不予保护!
【基本案情】:豆某、吉某系同一乡镇不同村的村民。2018年10月6日豆某书写一份借条,吉某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该借条内容载明:“今借豆某人民币6.3万元整,2018年10月30日还清。若按时不还违约按每天100元计。2018年10月17日,总合计借款10.6万元整,放贷款时间一次性还款。10月26日最后借了0.2万元,共计10.8万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根据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可认定“2018年8月左右豆某向吉某出借赌资10.8万元”的事实。2021年1月6日豆某以吉某偿还借款10.8万元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豆某提交照片一张,拟证明吉某在其小卖部向其借款的事实。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从豆某、吉某的关系、借款金额、借款资金交付时间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会常理及交易习惯,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多次为吉某提供资金。豆某虽出示照片欲证明出具借据当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现金,但经审查该原始储存的照片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其称述不符。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依法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