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本款规定主要是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隐私权是个人的重要人身权利。
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规定。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露,不得让不该知悉的人知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