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两种不同机制,它们在性质、执法主体、适用法律、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活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12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依据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需要当事人先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劳动仲裁的裁决不立即生效,需双方当事人不起诉才发生效力。
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监察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举证;而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仲裁机构不主动收集证据。
时效性不同:劳动监察的时效为两年,而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