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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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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0:59:25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处的“但书”规定非常重要,表明了立法者的明确立场: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如果强制性规定中的行政许可是许可当事人实施某类合同行为,该类规定大多是关于市场准入资格,换言之,属于特定人不能从事某类交易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一般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上述“但书”规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的个案甄别提供了若干重要的指引。理解该条规定需至少从以下角度把握:其一,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当事人承担或者应当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即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是该条适用的基本前提。并且,由当事人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足以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无须再通过认定合同无效进而实现立法目的。

  其二,适用“但书”条款的具体情形之一是:合同所违反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此条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合同的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二是如果将合同认定为无效,会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例如,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招投标文件特别是中标通知书中的工程价款作出了很小比例的调整,尽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这是不允许的,且《招标投标法》中该项强制性规定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但双方改动的比例很小,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或者影响属于显著轻微。经过造价鉴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不按照改动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将对施工方非常不公平。施工方在实施了施工任务、合格完成了工程项目的情况下没有或者仅有微小的收益,发包方将会获得极大的利益。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有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但书”条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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