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取保与37天取保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不逃避侦查或妨碍司法程序的前提下,保持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可以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根据案件进展和需要来实施。
30天公安机关取保:
在刑事拘留阶段,通常的拘留期限为7天,但根据案件需要可延长至30天。当这一期限结束时,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移送案件给检察院审查逮捕,而案件仍需继续侦查,那么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保持自由。
37天检察院取保:
如果公安机关在30天拘留期满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而检察院在7天的审查期限内决定不批准逮捕,但案件仍需继续侦查,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直至拘留期满37天。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犯罪情节虽重,但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
4.拘留期满但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5.其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申请阶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决定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7天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果同意,需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3.执行阶段: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时,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期满后退还保证金,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