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回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如劳动关系、担任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系等,应当回避。
回避的主动性与强制性:
符合回避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甚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回避的具体实施:
回避规定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回避条件。
若评标过程中发现成员存在回避情形,应当及时更换。
综上所述,评标回避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与评标前,应当仔细审查自己的情况,确保符合回避规定,以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