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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的问题,需要注意连续居住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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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3:48:08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在《居住证暂行条例》出台后,有意见认为,该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因此该“半年”的居住时限可作为判定经常居所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此,应注意区分理解:根据自然人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作为住所,是适用该条关于“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的规定;但在现行立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在适用“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时,建议仍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作为确定经常居所的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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