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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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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0:04:02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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