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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电话录音证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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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3:39:25

涂伟

涂伟 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1、电话录音可以进行公证,成为公证录音证据,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一般录音证据。

      2、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因为只有本人作出的承诺才对其行为具有约束力,对于对录音不承认是其本人的情况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是,拨打的电话号码最好是其实名注册的号码。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案件内容,同样,电话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经过改动,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4、通过录音设备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原始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录音者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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