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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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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4:22:04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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